江门市新会区大鳌嘉华石油气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发布时间:2024-6-20 08:58阅读:124
金融界消息,近日,江门市新会区大鳌嘉华石油气有限公司因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被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罚款10000元整。
根据公告内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经过进行详述。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嘉华石油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构成了违反城镇燃气管理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处罚规定,公司被罚款10000元整(大写:1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新会区大鳌嘉华石油气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5764931104P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冼钢辉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城管罚字﹝2024﹞02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6-18 | |||
处罚机关 |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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