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期货交割细则要点
发布时间:2024-5-21 10:27阅读:1075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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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割结算价
氧化铝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 均值。
(二)交割单位
氧化铝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每一标准仓单300吨,交割应当以每一标准仓 单的整倍数交割。
(三)质量规定
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氧化铝期货合约》以及合约附件。
(四)标准仓单有效期
氧化铝仓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期起180天以内,并 且该批次产品应在生产日期起的60天内进入指定交割仓库方可制成标准仓单。氧 化铝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的180天内,对应出库商 品的生产日期不得早于提货日之前的第180天。国产氧化铝的生产日期是指包装 日期,进口氧化铝的生产日期指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进口日期。
(五)交割氧化铝的包装与堆放
1、交割氧化铝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氧化铝注册及认可管 理规定》的规定。
2、交割氧化铝的包装规格应当为每袋净含量1.5±0.15吨。
(六)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1、国产商品: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
2、进口商品: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证书、产地证明 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交易所审定合格为有效。 国家税收、商检等政策调整的,应当遵守其规定,相关进口商品的单证要求由交 易所另行发布。
(七)计量和溢短
交割氧化铝按净含量进行计量。每张标准仓单实物溢短不超过±1%,磅差 不超过±0.3%。
(八)交割流程
1、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应当以实物交割方式履 约。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 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2、某一氧化铝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 氧化铝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 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3、交割期是指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二个工作日。该二个工作日分别 称为第一、第二交割日,第二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交割程序如下:
(1)第一交割日 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 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将已付清仓储 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2)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 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 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 标准仓单。
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二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 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九)期货转现货
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合约的会员(客户)协商一致并向交易 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合约按交易所规定的价格由 交易所代为平仓,同时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 同、方向相同的仓单的交换行为。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的协议价。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申请日 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十)厂库交割
(1)厂库标准仓单的生成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厂库标准仓单签发预报。预报 内容包括品种、商标(适用注册企业厂库)、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 仓单数量等。
厂库接到交易所批准签发厂库标准仓单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按相 签发厂库标准仓单。
(2)厂库标准仓单的流转
厂库标准仓单用于交割的流程,与《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中有关交割 流程相同。
厂库标准仓单的合法持有人在仓单持有期间,应当向厂库支付仓储费;在货 物出库时,应当向厂库支付出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和调整。
(3)厂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厂库标准仓单注销是指厂库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 单管理系统向厂库申请提货或者转为在库现货(相关现货协议由厂库和货主自行 协商签署),并由厂库办理厂库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厂库标准仓单对应出库商品的生产日期(即包装日期)不得早于厂库标准仓 单货主和厂库之间已确定的提货日之前的第一百八十日。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