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开通条件,交易细则
发布时间:2024-5-16 16:24阅读:394
一、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科创板股票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三、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四、科创板股票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依据股价高低,实施不同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五、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
六、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一)竞价交易;
(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三)大宗交易。
七、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上交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为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八、上交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上交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上交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九、客户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十、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
(三)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四)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
(五)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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