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欺骗投保人行为不断一名代理人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发布时间:2024-5-10 15:20阅读:76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聂国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时任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做出上述处罚的日期是2024年4月22日,依据是《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
记者了解到,2020年7月,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通过“英才”渠道招录个人代理人宋永军。该公司在招录过程中未对宋永军的品行、学历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入司后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品质管理,也未及时发现其已于2020年12月被刑事拘留,直至2021年1月29日发现其涉刑时才解除了代理人协议。2021年11月16日,宋永军因欺骗投保人等行为,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宋永军欺骗投保人案发后,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并没有吸取教训,加强内控管理,反而在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组织召开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再次出现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2023年9月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在2021年的产品说明会上,该公司使用视频课件及讲解话术包含的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参加上述产品说明会并购买泰康人寿幸福世嘉保险产品计划的客户共2人,涉及保单2件,保费合计12.09万元。而在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太原营销财富酒会”上,该公司宣讲的“主讲灯片”中存有的部分内容与产品条款内容不符,并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政策作虚假宣传。参加上述酒会并购买“稳赢(两全保险)”的客户共14人,涉及保单14件,保费合计30.3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认为,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产品说明会欺骗投保人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保监发〔2012〕87号)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他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第六条“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罚款30万元。同时,对其虚假编制财务资料行为罚款10万元,对其人员内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此外,对于招聘宋永军进入公司的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时任太原本部智和团队负责人陈某某,也因违反《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处警告并罚款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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