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青海监管局:关注现金价值,避免出现提前退保损失
发布时间:2024-4-30 21:47阅读:156
北京商报讯(记者李秀梅)4月3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表示,近期,陆续接到关于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方面的投诉,保险消费者较为集中反映未在投保阶段充分了解现金价值相关事项,对保险合同中所附现金价值表不知情或不认可,要求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退返保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发布2024年第1期消费风险提示,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理性购买保险产品,避免出现提前退保损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海监管局提示:现金价值是根据保险精算原理计算的保单实际具有的价值,它是长期人身保险中的一个概念,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通俗来讲可以理解为,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单在某个时间点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或退保时,保险公司应当退还的金额。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它是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例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年金保险等。我们通常购买的短期意外险、短期寿险、健康险和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
实践中,一些消费者提前退保,尤其是在投保初期退保时,会发现保险公司退还的金额少于前期所缴纳的保费总额。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在长期人身保险存续期间,被保险人年轻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相对较小,对应需要承担风险责任的保费也较少,年老时概率相对较大,需要的保费相应就高。但实际上,投保人购买了长期人身保险并选择了期缴方式缴纳保费的话,投保后所交的保费不会随着年龄的增大而逐年提高,保险公司会采用一个均衡固定的保费,将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需要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在整个缴费期限内平均分摊,使投保人每期缴纳的保险费相同。这样,投保人在年轻时交的保费多于实际需要,多交的保费保险公司会单独提存起来,并按照一定的利率进行积存生息,用于弥补客户年老时的保费。这部分多交的保费,连同其产生的利息,扣除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已发生的相应成本,就是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基于上述原理,在保单投保的前几年,现金价值低于投保人所交保费,但随着保单年度增加,现金价值也随之增长。
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不同年度对应的保单现金价值。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了解自己的保单当年的现金价值,谨慎评估持有和退保的需求,结合实际做出合理选择。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应当根据实际需求、风险情况和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避免冲动购买保险,后续退保出现损失。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重点关注保险责任、保障范围、现金价值等关键信息,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享受保险提供的保障。同时,如果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12378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等正规渠道反映诉求,切忌通过其他非法代理组织进行维权,避免信息泄露、财产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