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
发布时间:2024-1-17 22:28阅读:817
据应急管理部消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其中提到,新建和改扩建后煤矿产能不得低于30万吨/年,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积极推动各地进一步提高铁、铜、金、石灰石等重点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必须依法到现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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