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适用于非中央结算股票期权的保证金规定延迟两年生效
发布时间:2024-1-15 20:34阅读:567
1月15日,香港证监会将把适用于非中央结算单一股票期权、一篮子股票期权及股票指数期权(统称“非中央结算股票期权”)的保证金规定的生效日期,延迟两年至2026年1月4日,以便与国际间的最新发展保持一致。
据悉,香港证监会就非中央结算股票期权制订的保证金规定原定于2024年1月4日生效,即英国及欧盟的相关保证金规定本应生效的日期。然而,英国审慎监管局与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于2023年12月18日发布了一份载有对约束性技术标准第2016/2251号(Binding Technical Standards2016/2251)的修订的联合政策声明。该声明将单一股票期权及股票指数期权暂获豁免遵守英国双边保证金规定的安排,由2024年1月4日延长至2026年1月4日。
此外,欧盟监管局于2023年12月20日根据《欧洲市场基础设施规例》发布联合监管技术标准草拟本,建议将股票期权获豁免遵守双边保证金规定的安排,延长两年至2026年1月4日。
为了避免监管套利,且考虑到持牌法团目前在非中央结算股票期权方面的风险承担并不重大,香港证监会决定将其保证金规定的生效日期与英国及欧盟所订的时间表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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