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确保发行成功",发债招标文件多处违规!最新澄清:已修改
发布时间:2024-1-2 09:28阅读:109
近日,某省会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拟发行50亿元小公募公司债,公开招标债券承销商。其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明显违反债券承销的规定,比如要限期拿到批复、承销商需投资10%的债券、承销费与发行利率挂钩等。
不少承销商对此问题进行了反馈,称此违反规定,要求发行人酌情考虑修改相关内容。12月26日,发行人发布了澄清公告,修改了上述所涉及问题。
“不管是要求限期拿到批复,还是要承销商买债,以及承销费可能为0等,其实都是有利于发行人的,这也说明了现在信用债承销市场,发行人多么强势,中介机构多么弱势。”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
要求限时拿到批复
50亿元小公募债《招标文件》表示,“本期债券发行时,中标单位投资不得低于总发行规模的10%,并提供缴款凭证。若发行完毕后,中标单位购买金额低于总发行规模的10%,则扣除发行人应支付给中标单位承销费的10%。”
而这明显违背了中证协在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相关规则明确:承销机构不得承诺以包销以外的方式购买公司债券。
承销费的规定也不符合中证协的要求。《招标文件》称,本次债券采取分期发行方式,承销费与当期债券发行时的票面利率水平挂钩。当期承销费=当期债券发行规模*中选单位所报承销费率*X值,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若当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高于当期同类债券加权平均发行票面利率的,则承销费为0。若当期债券发行票面利率等于当期同类债券加权平均发行票面利率的,则承销费=当期债券发行规模*中选单位所报承销费率*80%。若当前债券发行票面利率低于当期同类债券加权平均发行票面利率的,则承销费=当期债券发行规模*中选单位所报承销费率*100%。
关于承销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明确: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各环节均不得承诺发行价格或利率,不得将发行价格或利率与承销费用直接或间接挂钩。
《招标文件》还对项目确保获批,以及获批时间作出了要求。比如,“计划完成审批时间:正式进场之日起(双方签署承销协议之日)5个月内”“在本合同服务期限内,负责提供方案设计、合同拟定签署、申报材料的编制、项目报批、发行、资金到位及后续相关服务,确保发行人在证监会(交易所)获得批文,并成功发行50亿元小公募公司债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于正式进场后(双方签署承销协议之日)五个月内获得注册批复”。
这也是明显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称,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以承诺通过内部审批及通过内部审批时间、取得同意注册的批复或取得无异议函的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文件已修改
不少投标人反馈了上述问题,要求给予答疑或者澄清。
就此,招标人在12月26日发布了澄清公告,称问题之处已修改,投标人可查看修订之后的文件。
“不管是要求限期拿到批复,还是要承销商买债,以及承销费可能为0等,其实都是有利于招标方的,这也说明了现在信用债承销市场,招标方多么强势,中介机构多么弱势。”有投行人士向记者表示。
此前有承销商因此被罚
上述招标问题虽然已修改,但在实际业务中,有的承销商为了获得优质客户,不惜铤而走险。
2023年3月,券商中国曾报道,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在近期某地方证监局的内部监管案例资料中,提及有券商在做债券承销项目时违反多项规定。
具体来看,监管部门对投行内控现场检查中发现,有个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项目与发行人约定票面利率最高值、取得无异议函最晚日期等。
北京一位券商固定收益业务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解释,实际操作中,承销商为与客户达成更多合作机会,可能会在债券承销方面让利,来换取其他更高附加值的业务。尤其是对方如果为优质发行人——比如大型央企,则会相对更强势,承销商为拿下优质客户可能愿意做亏本买卖,甚至冒险“踩红线”,私下作出价格承诺。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