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
发布时间:2023-12-27 10:24阅读:629
海关总署发布通知,决定对进口原油检验实施采信管理。根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可以委托采信机构实施检验,海关依照《采信办法》对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实施采信。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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