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胶(期货)检验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1 14:39阅读:20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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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 心)20号胶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 为保证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20号胶 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能源中心、指定 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一节 检验方法
第四条 本细则的检验方法参照以下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8086 天然生胶 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4498.1 橡胶 灰分的测定 第1部分:马弗炉法
GB/T 8088 天然生胶和天然胶乳 氮含量的测定
GB/T 24131.1生橡胶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热辊法和烘箱法
GB/T 3510 未硫化胶 塑性的测定 快速塑性计法
GB/T 3517 天然生胶 塑性保持率(PRI)的测定
第二节 检验流程
第五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检验的20号胶应当是经过能源中心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
(二)20号胶所有人(货主)应当在入库完毕后、生成标准仓单之前,填写 指定检验机构制作的委托检验确认书,向指定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并同时提 交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20号胶(期货)货位清单》。
《20号胶(期货)货位清单》中列明品牌名称、生产厂名或工厂代码、入库 时间、生产日期、堆存货位等相关信息。
货主委托代理人提交检验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货主及其代理人统 称为检验委托人。
(四)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天内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检验 委托人。
第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对所有20号胶申报货物实施抽样检验,且只实施一次 抽样检验,并按照批次进行检验。
单个批次的检验重量不得超过100.8吨(含),超过100.8吨的,应当另行作 为一个检验批次。每一检验批次的20号胶应当来自同一提单(若为提单货物)。
第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受理后确定取样日期并通知检验委托人。
第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现场核查委托检验确认书、《20号胶(期货)货位 清单》是否与货物相符。与货物相符的,检验人员确定检验批次;与货物不符 的,检验人员应当终止检验,检验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九条 检验人员在取样前要检查货物的包装及外观等情况。如发现胶块的 包装不满足紧缩包装要求,或者有水浸及污染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 验,检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及外观等情况正常,检验人员可以进行抽样。
入库检验时(初检)按照每批次总托数的10%的比例确定打开20号胶外包装 的托数(如出现非整数托数,则向上取整)。打开外包装的每托20号胶中选取2 块胶块,进行胶块的外观检验。2块胶块均测重,其中1块用于取样。
在库20号胶进行检验时(复检),按照每批次总托数5%的比例确定打开20 号胶外包装的托数(如出现非整数托数,则向上取整)。打开外包装的每托20号 胶中选取4块胶块,进行胶块的外观检验。4块胶块均测重,其中2块用于取样。
第十一条 每个检验批次抽取样品的总净重不得超过±0.5%,外包装符合托盘紧缩包装要求。每块胶块净重35千克,用聚乙烯薄膜包裹,测重的胶块每块在 ±3%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要求 。
(一)取样时,对每块胶块平行最短边、垂直于最大表面切取约150g实验样 品,从对角用同样方法切取另一块约150g实验样品;也可从胶块任意对角切取2 块实验样品,每块样品约150g。
(二)检测20号胶质量标准(附件1表格)中的项目时,采用混合实验室样 品测试,并按照附件1表格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三)检测20号胶质量标准(附件1表格)中的项目时,样品至少保存六个 月。
第十二条 检验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后的货物进行归位和简易 还原包装,避免商品受到污损。
第三章 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自现场抽样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 告。
第十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中、英文检验报 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十五条 每个检验批次20号胶所制备的混合样,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结果 均符合附件1要求的,方为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向能源中心备案后于2019年8月5日实施。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