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
发布时间:2023-12-15 15:34阅读:191
北京商报讯(记者刘四红)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其中提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另外,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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