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延后13个已上市品种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
发布时间:2023-11-17 19:15阅读:411
11月17日,大商所发布公告,将豆粕、玉米、铁矿石等13个已上市品种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由“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称“交割月前月”)的第5个交易日”延后至“标的期货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12个交易日”,本次规则修订自期货合约M2501、C2501、I2501、PG2501、L2501、V2501、PP2501、P2501、A2501、B2501、Y2501、EG2501、EB2501对应的期权合约起实施。
据公告,月份大于等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合约月份小于上述期货合约对应的期权合约适用修订前的规则。同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认为,大商所此次延后期权最后交易日,可以提高企业现货采销时间和套期保值灵活性,为企业提供更长时间段保护;同时,能够增加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覆盖范围,为期货和期权移仓换月留出充足时间,同时减少移仓换月带来的基差波动风险。
在国泰君安期货相关期权业务负责人看来,企业在使用场内期权进行套保时,可能结合基差点价或含权贸易等其他形式的买卖合同,与主力期货合约的期限相关度较高。当距离标的期货交割月相对较远时,一旦期权主力合约到期后,期货的主力合约还没有进行换月,或造成其他买卖合同的风险暴露。本次方案使得期权到期日更接近标的交割月,更加贴合实体企业日常经营,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此次期权合约修改后市场平稳运行,目前大商所已经做好延后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的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交易、结算等业务系统已准备就绪。下一步,大商所将持续密切跟踪期权市场运行情况,深入市场调研,做好期权合约规则优化工作,提升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水平。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