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发布禁止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
发布时间:2023-8-1 02:25阅读:840
中国证监会7月31日的消息显示,近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增强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了规范,并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暂行规定》共7章30条,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暂行规定》还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规定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并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根据《暂行规定》,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作用,《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此外,《暂行规定》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并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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