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豆1号交割的基本规定及标准仓单的生产
发布时间:2023-2-17 10:12阅读:556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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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大豆1号交割的基本规定
(1)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为仓库标准仓单。
(3)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4)黄大豆1号采用散粮进行交割。
(5)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
(6)黄大豆1号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黄大豆1号合约标准仓单的生成
(1)卖方发货前,向交易所提出交割预报,并交纳10元/吨的交割定金,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在有效期内按照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照实际到货量予以返还;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2)卖方按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发货,仓库按规定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交易所或者交易所委托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为入库商品检验合格。
(3)入库商品质量、数量或者重量检验、验收合格的,指定交割仓库在与会员或
者客户结清有关费用后,可以通过电子仓单系统提交标准仓单注册申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经会员确认后,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
(4)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5)黄大豆1号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交易、转让、提货、作为保证金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