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批准《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5-8-2 19:21阅读:836
7月3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兰州闭幕。会议审议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州、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包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
《条例》明确规定,甘南藏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与名录、传播与传承、保护与利用、法律责任等详细内容。
同时,甘肃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听取了甘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咸辉代表省人民政府所作的《关于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审计厅厅长武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14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2014?年省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查,同意甘肃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
此外,《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已由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已由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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