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规范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2015-7-30 16:35阅读:689
中国结算规范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相关业务
记者7月29日获悉,中国结算日前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规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登记、存管、结算业务。
根据《实施细则》,香港结算参与沪股通业务,应当申请获得中国结算公司的结算参与人资格,就境外投资者达成的沪股通交易对中国结算承担交收责任。沪股通投资者因分立、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业务取得上交所上市的非沪股通证券的,可以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非上交所上市证券的,结合具体情况做现金结算等安排。香港结算及其参与人不得办理除继承、离婚、法人资格丧失、向基金会捐赠、协助执行以外的沪股通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业务,经上交所确认的除外。
香港结算开展沪股通业务,需缴纳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用于弥补香港结算发生交收违约时的损失及流动性垫付。客户证券结算保证金计算公式中的权益类处置价差比例、处置成本按照双方相关协议的约定执行。
与沪股通相一致,港股通也遵循相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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