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国家的循环经济之道
发布时间:2015-7-24 16:06阅读:531
对资源的循环利用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就循环经济发展而言,美国、德国和日本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三个国家从立法开始,在政府、企业和民众共同参与下,较好地实现了变废为宝。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根据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的调研成果对这三个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其中一些值得中国借鉴。
美国:有害废物全程控制
早在1960年代,美国就已经注意到了废弃物的危害,为此一些州政府开始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回收这些废弃物。由于州政府的出面,情况得到逐渐缓解,从而掀起了一场题为“保护美国的美丽”的运动。
在废弃物回收利用方面,美国于1965年制定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并成为第一个以法律形式将废弃物利用确定下来的国家。该法1970年修订为《资源回收法》,1976年经过进一步修订更名为《资源保护及回收法》。其后又分别在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进行了四次修订。
该法首次赋予美国联邦环保总署对有害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程控制的权力,并构筑了无害废弃物的管理体制,建立了四“R”(Reduction减量, Reuse再利用,Recycle回收, Recovery重复)原则,将废弃物管理由单纯的清理工作扩及兼具分类回收、减量及资源再利用的综合性规划,也即是资源的再生利用应从产品制造的源头控制开始谋求使用易于回收的资源以减少垃圾制造量,而不是只着重末端废弃物或垃圾的回收。
同时该法还确立并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参与和诉讼等诸多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
在循环使用理念及大量卓有成效的立法帮助下,美国国内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迅速发展起来,并且得到了国家在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例如,1990年,美国颁布了《污染预防法》,该法贯彻了成本效益分析理论,从资源减量使用、扩大清洁能源的使用效率、废弃物循环使用及可持续农业4个方面入手,提出用污染预防政策补充和代之以末端治理为主的污染控制政策。
该法明确规定必须对污染产生源做好事先预防或减少污染量,无法回收利用者,也应尽量做好处理工作,至于排放或最终处置则是最后手段。这样既控制污染的产生,又保护资源再生利用以保证资源的永续利用。
同时,为了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美国将每年的11月15日定为“回收利用日”,各州也成立了各式各样的再生物质利用协会和非政府组织,开设网站,列出使用再生物质进行生产的厂商,并举办各种活动,鼓励人们购买使用再生物质的产品。
德国:从处理废弃物到避免废弃物
德国是全球再生资源利用率最高的国家,其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和转变,因此,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
目前,在德国循环经济领域从业人数达到25万,总产值达500亿欧元以上。德国的居民生活垃圾和企业生产垃圾的利用率分别达到57%和58%,有些垃圾的回收率甚至更高,旧电池为82%,旧纸张约80%,废铁回收为93%,再生铝占铝总产量的53%。
德国的资源循环利用一直处于欧洲的领先地位,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2年制定,但是当时的主导思想仍停留于废弃物的末端处理。直到1986年,德国才将其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主导思想从“怎样处理废弃物”提高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将避免废弃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要目标。
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产品—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了《包装废弃物处理法》。该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委托专业公司回收,实现了包装材料上所附的充分使用的义务不随商品流转而转移的目标,从法律上确保了包装材料的充分回收利用。这就是现在为多数国家所采纳的生产者责任制度(或称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
1994年7月8日,德国新的《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由联邦议院通过。该法案明确了废弃物管理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其中心思想就是系统地将资源闭路循环的循环经济思想理念,从包装推广到所有的生产部门,促使更多的物质资料保持在生产圈内。
《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清楚而明确地规定了当事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它要求生产商、销售商以及个人消费者,从一开始就要考虑废弃物的再生利用问题。在生产和消费的初始阶段不仅要注重产品的用途和适用性,而且还要考虑该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终结时将发生的问题。
从根本上而言,无论任何组织生产和销售消费品,都对因此而产生的废弃物的避免、回收利用、重复使用和环境妥善处理等负责。废弃物的所有者或产生者,首先要自身负责避免或回收和处理废弃物。
1991年之后,德国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迅速提高,到2000年,其主要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除个别情况外,均已超过70%。
日本:建立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由于受到自身资源和环境方面的限制,再加上自196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以来,日本经济发展一直沿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资源浪费型经济模式。
这种模式的结果,是循环利用率提高速率较慢等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频频出现,促使日本政府开始高度重视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并加快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循环经济体系建设的步伐。
日本既是循环经济立法最全面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较早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发达国家之一。其所有相关的法律基本原则是发动全社会力量,通过抑制自然资源的消费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其精神则集中体现为“三个要素、一个目标”,即资源再利用、旧物品再利用、减少废弃物,最终实现“资源循环型”的社会目标。
在日本,不仅分类别制定了资源再生利用的单项法规,而且还形成了具有很强现实性和前瞻性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这个法律体系可以分成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一部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个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分别是《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和《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个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五部具体法律法规,分别是《促进容器与包装分类回收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废物再生法》及《绿色采购法》。
与德国先在具体领域实施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不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后向具体领域进行推进。
1990年代,日本提出了“环境立国”的口号,并集中制定了废弃物处理、再生资源利用、包装容器和家庭电器循环利用、化学物质管理等一系列法规。
在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循环利用法规的基础上,日本于2000年通过了《循环型社会基本法》,这一年被称作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就处理“循环资源”(可利用的废弃物)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一般国民所应承担的责任:政府负责制定构筑循环型经济社会的基本计划;企业负有减少“循环资源”产生并对其进行循环利用和处理的义务;地方政府具体实施限制废弃物排出并对其进行分类、保管、收集、运输、再生及处理等措施;国民则应尽可能延长消费品的使用时间,并对地方政府或企业的回收工作给予配合。
2000年在颁布《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同时,多项配套法规也随之出炉。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绿色采购法》要求政府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采购时优先采购再生制品和污染少的绿色产品,以扩大再生利用制品的市场,从2001年4月开始实施,对象有文具、办公机器、汽车等14类101种。这种方式充分发挥了数量庞大的政府采购的引导优势。
通过上述法规的制约和引导,2000年日本全国工业垃圾量为4亿吨,其中碎玻璃的资源回收利用率达77.8%,纸的回收利用率为57.0%,塑料瓶回收利用率也达到35%。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