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发布时间:2021-9-6 15:18阅读:314
前言: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本条第一款(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的25%。 同一原因同时导致被保险人多名工作人员伤残或死亡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各项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分项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所有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名单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保险人同意按约定人数投保的,如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人数多于投保时人数,保险人按投保人数与实际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存在,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二十三及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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