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办法出台 个人缴费4%
发布时间:2015-7-17 18:46阅读:781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于2015年1月15日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本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立与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单位和个人实行共同缴费。三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维持原待遇标准不变;对改革后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新人”,按照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改革前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四是今后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上涨等情况,由国家统筹安排,适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另外,在实施改革的同时,机关事业单位还将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为8%,个人的缴费比例为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义重大,有利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既能形成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灵活机制,也可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权益;有利于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规则公平;有利于全面体现工作人员的社会贡献,进一步增强激励性。
同时,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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