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专栏】以案说法第二期——微信非法荐股案
发布时间:2021-4-13 09:21阅读: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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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第二期 全权委托需谨慎
案件还原
被告葛某系某期货公司投资部经理,2011年4月,原告吴某在被告所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账户期初金额为人民币5,993,610.53元。同年5月,被告接受原告全权委托,双方以口头方式建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由原告聘请的交易员根据被告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股票交易操作。2011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原告累计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95,300元。2013年5月,被告借走原告的交易软件加密狗,此后由被告直接使用原告账户进行交易操作。2013年7月15日,被告签署承诺书,承诺2013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账户总资产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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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3 07:39:19 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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