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证券武汉违规收警示函 分公司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
发布时间:2020-9-17 10:31阅读:319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日前公布的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查,湖北证监局发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合规管理人员资质不达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6年,注册资本为114.56亿元,注册地为上海。公司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全牌照业务资格,是中国成立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公司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郑州等地设立了80余家分支机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近30个省、直辖市及自治区;公司控股并管理着四家子公司:民生期货有限公司、民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和民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协会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负责人兼任合规管理人员,导致合规管理人员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合规管理人员资质不达标。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20年8月13日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