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交易新规
发布时间:2020-7-15 20:06阅读:1019
对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买卖创业板股票,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有效竞价范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深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三)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5万股。
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不进行盘后定价交易。
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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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