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融券及证券出借
发布时间:2018-12-21 13:36阅读:1035
一.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二.概 念 : 根 据 客 户 需 求 按 照 固 定 期 限 和 额 度 划 拨 给 客 户 供 其 专项 融 券 卖 出 的 专 项 融 券 券 源
三. 1.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2.一般情况下转融券合约均为固定期限合约(见上表),不允许出借人提前索还证券。
3.合约展期:借入人归还日之前3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经出借人同意,展期期限与原期限相同,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82天期的证券出借交易不得展期。
4.合约顺延a.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
四.提交材料(1)营业执照正副本;(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3)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开展出借业务的会议决议或授权文件;(5)办理证券出借业务的专项授权文件;(6)经办人身份证件;(7)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还需提交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以上创业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创投企业备案文件;(8)证券出借业务业务申请表、证券出借业务风。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