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券发行机制得到明确 市场化、规范化要求提高
发布时间:2015-3-19 15:00阅读:549
2015年3月16日,财政部公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简称“一般债券”)的定义、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承销发行、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是对新预算法、4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延续和对接,体现了国家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思路。
《办法》在总结全年10个试点省市自发自还经验的基础上,对涉及一般债券发行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与2014年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主要变化为:发行主体由10个试点省市推广至36个省级行政单位,发行方式全部改为自发自还;资金用途明确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收支均纳入一般预算管理;发行期限增加1年和3年两个品种,选择灵活度提高;设置最低发行利率要求,抑制非市场化定价行为;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检查,监管力度有所加强。
信用评级方面,本次《办法》表述与2014年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变化不大,预计后期会有一般债券信用评级工作的指导意见出台。由于我国各省经济、财政及债务状况存在差异,为提高不同地方政府评级结果的区分度,中债资信建议增加“+”、“—”符号在评级等级中的适用范围,以更好在评级中体现信用水平差异。
2015年3月16日,财政部公布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简称“一般债券”)的定义、资金用途、偿债来源、承销发行、信用评级、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与财政部国库司在2014年10个地方政府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债券时出台的《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财库〔2014〕57号,简称“《自发自还办法》”)相比,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一般债券定义、发行机制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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