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贸虚增利润遭罚 未披露拟处罚决定惹疑
发布时间:2015-2-13 13:44阅读:410
每经记者 孙嘉夏 发自上海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而遭到调查的上海物贸(9.72, 0.68, 7.52%)(600822,SH)称,已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
上海物贸2月10日发布公告称,该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审理完毕,并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上海物贸全资子公司上海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燃料)涉嫌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达3275.75万元、1.48亿元、5531.32万元和3030.75万元。
但在披露《告知书》的同时,上海物贸并未披露上海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毫无疑问属于应披露重大事项的一部分,而上海物贸并未能完整披露该信息,已经涉嫌二次违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其进一步透露,目前已开始有投资者向上海物贸及相关责任人寻求集体索赔。
虚增利润2.66亿元
上海证监局的调查显示,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上海燃料为虚增利润、隐藏账面亏损,采用多种方法少结转成本、虚增年末库存,导致上海物贸 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中资产和利润总额虚增,成本虚减。具体数据显示,上海物贸2008年至2011年年报(合并)累计虚增利润总额达到了 2.66亿元。
2012年年报中,上海物贸并没有对2008年至2011年虚假记载情况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将2008年至2011年隐瞒的所有亏损全部体现在 2012年年报中,由此导致上海物贸201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同时,上海物贸在2013年1月发现上海燃料发生上述重大亏损时,也未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监局表示,上海物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包括时任上海燃料董事长、总经理的孟杨等人,则是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海物贸称,在收到《告知书》后,经过研究决定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已经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资料提交给上海证监局。上海物贸此前发布的公告则提及,如公司因该立案调查事项被证监会[微博]最终认定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暂停上市。
目前,上海物贸也已经转让了上海燃料予公司控股股东百联集团。数据显示,上海燃料2013年度亏损1.96亿元、2014年1至7月再录得亏损 8475万元,资产净值为-8258万元。上海物贸称,近几年,上海燃料受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自身经营管理不适应市场竞争等影响,持续亏损局面较难扭转,是制约上市公司业绩提升和影响资产质量的主要障碍。股权转让后,上市公司将减轻上述因素的不良印象,达到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目的,对提升公司业绩也将起到积极作用。
未披露拟处罚内容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上海物贸仅表示上海证监局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但并未具体披露拟定处罚的内容。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厉健向记者表示,拟处罚决定同样属于应披露重大事项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应完整,其中包括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比如罚金是多少,是30万元?还是60万元?这将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事件性质、事件严重性的判断及评估,也会由此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上海物贸并没有披露这些事项,已经涉嫌二次违规。”
记者试图就上述内容联系上海物贸董秘,但其公司公开电话并无人接听。
厉健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最高院有关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相关直接责任人均可成为共同被告,目前也已有上海物贸股东递送资料,寻求集体索赔。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