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细化退市配套规则
发布时间:2015-2-2 13:44阅读:509
沪深交易所1月30日双双宣布,为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改革,根据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和沪深交易所相关文件,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修订。
其中,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两项退市配套制度进行了修订。而上证所修订的三项退市配套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上证所表示,退市配套规则是退市制度有关事项的具体落实,主要规范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相关安排,包括终止上市前的交易安排、终止上市后重新上市的安排等,是退市制度顺畅执行的重要保证。
具体而言,上证所《重新上市办法》增加了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请的受理条件。
公司因重大违法被强制退市具有突发性强、违规行为性质严重等特点,对投资者利益和市场发展的不良影响极大,各方关注度较高。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本次修订规定了交易所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前置条件。前述前置条件具体包括: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作出妥善安排、保荐机构及律师出具了相关确认意见等。
此外,上证所简化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程序及申请文件。
为鼓励公司主动退市,尊重公司自治,形成“能上能下、进退自如”的市场化流动机制,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上证所本次修订就其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程序作出了适当简化安排。一是申请文件方面,主动退市公司认为相关申请文件不适用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免于提供;二是审核程序方面,本所对其作出是否同意重新上市决定的时间,由常规的六十个交易日缩短为三十个交易日。
上证所在《风险警示板办法》中增加了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的内容。个人投资者申请买入“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应具备2年以上的股票交易经历,个人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应当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深交所方面,针对《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规定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条件,《重新上市办法》对重新上市申请、受理和审核等环节具体要求进行修订,区分主动退市、强制退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异化规定。
根据《退市意见》精神,《整理期规定》对退市整理期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强制退市必须提供退市整理期制度安排,并完善了退市整理期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2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