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科技成果收益归个人所有比例不设上限
发布时间:2015-1-15 23:17阅读:733
1月15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下称《条例》)经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示范区管理体制、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开放合作等方面作全面规定,切实解决示范区改革发展遇到的实际问题,最大限度地给予示范区政策支持,引领和推动示范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条例》将自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创新驱动是示范区发展的灵魂。《条例》对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进行明确。《条例》规定,授权管委会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复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以及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处置,科技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和备案。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项目完成人书面告知单位后,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转化收益中至少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转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实现的技术交易额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条例》还最大限度地下放审批权限,实现示范区行政审批“办事不出园区”;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全员聘用制为主的干部人事制度;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生态损害赔赏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人才特区,设立专项资金,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探索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工商先照后证登记制;发挥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功能,实现通关便利化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示范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对于加快示范区改革发展创新,更好辐射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社科院副院长秦尊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湖北经济发展的“金字招牌”,东湖高新区在全国115家国家级高新区综合排名中持续位居第3位,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能力位居第2位。《条例》可谓东湖高新区的“小宪法”,其实施将指引该区未来若干年的发展。
秦尊文说,《条例》第四章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尤其是第22条对职务创新转化收益的受益人更精准了,转化收益亦只设置了70%归项目完成人所有的下限,未设上限,意味着转化收益有可能100%全部归项目完成人所有。
同时,《条例》第七章“开放合作”打通了武汉创建内陆自贸区的通道,进一步确保武汉在第三批申报城市名单中脱颖而出。
据悉,通过创新和开放“双轮”驱动发展,东湖高新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壮大,在光电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集聚了一批行业龙头企业,2014年全区企业总收入超过8500亿元,同比增长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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