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理财”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布时间:2013-5-17 09:57阅读:626
名称 | “金理财”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 |
基金代码 | 931201 |
批准文件 | 关于核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国信“金理财”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21号)》 |
类型 |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投资目标 | 根据行情变化适时调整资产组合的配置方式,在下跌行情中体现其抗跌性,在上涨行情中体现其获取超额收益的潜力。通过精选债券、基金、股票及其他投资工具,充分利用内部和外部的投研资源,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寻求良好的投资回报与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
投资范围及资产组合比例 | 投资范围: 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交易型指数基金、权证等权益类金融产品;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不可转为股票)、短期融资债、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资产支持受益凭证、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投资品种。 本集合计划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但债券正回购融入的资金只能用于满足流动性需求和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本集合计划可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投资组合比例: (1)权益类金融产品中,股票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60%;基金占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50%;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2)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0-95%。 (3)开放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不少于本集合计划净值的5%。 (4)集合计划参与债券正回购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 (5)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0%。 |
目标规模 | 推广期目标规模为50亿份(含参与资金利息转增份额);本集合计划的规模在存续期内不受该目标规模的限制。 |
存续期 | 本集合计划不设存续期限,但当本集合计划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集合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 |
开放期 | 本集合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封闭3个月,之后每个工作日开放。 |
推广期 | 2012年4月19日-2012年5月18日 |
动态资产配置,实现稳健获利; |
最低参与金额 | 10万元 |
参与费率 | 1%
|
管理费率 | 年费率1.5% |
托管费率 | 年费率0.2% |
业绩报酬计提比例 | R超出6%以上部分的20% |
退出费率 | ------------- |
1年<P | 0% |
P≤1年 | 0.3% |
投资者可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推广网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推广网点办理参与和退出。投资者可在国信证券或中国建设银行网上营业厅办理参与和退出,也可到国信证券或中国建设银行各推广网点柜台办理参与和退出。本集合计划管理合同以电子合同方式签署。 |
本集合计划每一份额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在符合有关集合计划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集合计划每年至少分配1次,当年的收益分配不晚于本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若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年末不满3个月则该年度不进行收益分配;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70%;
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单位净值减去每单位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集合计划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可以选择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或再投资于本集合计划,未做选择的默认是现金分红。委托人可以修改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分红资金按分红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集合计划份额;选择现金方式的,管理人将分红款划入推广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最后由推广机构划入委托人账户。
信息披露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国信“金理财”8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委托人可随时通过管理人网站查询定期公告、报告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
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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