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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一)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二)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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