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包括红利及红股)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收取标准如下:1、持股期限1个月(含)内,个税缴纳比例为20%;2、持股期限1个月至1年(含),个税缴纳比例为10%;3、持股期限1年以上,暂免。客户卖出股票后,根据持股期限补缴实际应纳税额,扣税流水可通过交割单或对账单查看。注:①A/B股(包括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均按此标准,其中B股派发红利时,以人民币计价并公布,折合成美元或港币派发;②持股期限指从取得股票之日至卖出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③一般情况下,送股扣税、转增股份不扣税,具体应以各公司公告为准; ④机构法人客户请联系税务机关自行缴税、券商不代扣代缴。
发布于2022-2-22 14:41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