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交易所没有强制统一的平仓标的顺序,**平仓标的选择权归属券商,平仓顺序写在双方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内**。
(1)核心结论
触发强平时,券商为保障债权回收,可自主挑选卖出标的。行业通用惯例优先处置流动性好、风险高、折算率低的持仓;同时优先了结对应负债,融资负债优先处置融资买入标的,融券负债优先买回对应融券标的。停牌、流动性枯竭的证券一般尽量后置处置。
(2)业务规则
合同内会约定处置原则,券商可以结合个股波动、成交难度、担保品折算率综合选择。平仓所得资金优先清偿债务、利息及相关费用,剩余资金留存在信用账户。投资者不能指定券商必须卖出哪一只持仓。
(3)适用场景
沪深、北交所两融信用账户强平统一适用;同时存在融资 + 融券负债的账户,一般优先处理融资负债。
(4)关键区分
交易所**不规定固定平仓顺序**,仅要求券商按合同约定处置;平仓顺序由各家两融合同约定,不同券商的内部排序策略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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