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原则上需要约定业绩比较基准,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品种除外**。
1. 核心规则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的基础要素,需要写进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用于衡量基金业绩、约束投资风格。基准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变更基准需要履行合同修改相关审议程序。
2. 业务限制
少数经监管认可的特殊公募品种,可豁免设置业绩比较基准。基准仅为业绩参考,不构成对基金收益的保本承诺。基准要匹配基金的投资范围、策略与风险特征。
3. 功能特点
投资者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判断产品定位,对比基金长期收益表现,识别是否出现风格漂移。在基金公告、券商产品详情页均可查询合同约定的基准内容。
4. 区分要点
业绩比较基准:合同预先约定的业绩参考标尺;
基金预期收益:不写入公募基金合同,公募不承诺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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