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全国统一规则,**可转债强赎条件触发后,公司未按规定发布公告,视为本次放弃强赎**。
1. 核心规则
满足强赎条件当日公司需召开董事会,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是否行使强赎权。未按时履行审议与信息披露义务,直接认定为本次不赎回,本次强赎权利作废。同时上市公司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问询、监管函等自律监管措施。
2. 业务限制
本次放弃强赎后,至少 3 个月内,即便再次满足强赎条件,也不能再次行使强赎权。转债可正常交易、正常转股,不会启动赎回流程。但信息披露违规会单独追责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3. 功能特点
该规则沪深交易所统一,全国各地区执行标准一致,不存在地方差异化规则。
4. 区分要点
按时发布强赎公告:启动强赎流程,投资者需在期限内转股或卖出,否则将按低价被赎回;未及时公告:视为放弃本次强赎,转债继续正常交易,锁定期内不可再次强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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