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帮您梳理下:您要这么看,首先,两类规则属于不同范畴,退市规则核心是明确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条件与流程,作用是筛选优质市场主体;收盘价产生方式是交易所确定当日交易最终价格的机制,作用是保障定价公平性,两者功能不重叠,不存在一方推动另一方变动的基础。其次,收盘价产生方式的调整通常是为了应对交易异常波动、提升定价效率等,和退市规则的优化方向无关,因此不会出现推动收盘价产生方式上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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