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强赎权的行使主体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回售权行使主体是**可转债持有人(投资者)**。
1. 核心规则
强赎:满足约定条件后,**发行人有权主动选择**按约定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可转债,属于发行人的权利,投资者无权强制要求。
回售:触发约定情形后,**投资者有权主动选择**,把可转债按约定价格卖回给上市公司,是持有人的权利,上市公司不能强制回售。
2. 业务限制
强赎触发后,发行人会发布公告,投资者需要在期限内选择转股或卖出,否则发行人可强制赎回;回售触发时,由投资者主动提交回售申报,不申报视为放弃回售权利。
3. 功能特点
强赎目的通常是促使投资者尽快转股,减少付息压力;回售是给投资者的保护条款,在特定不利情形下提供保底退出通道。
4. 区分要点
强赎:发行人主动发起,权利在上市公司;回售:投资者主动申报,权利在转债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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