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股东协议转让减持与集中竞价减持可以搭配使用,但有配套监管约束。
1. 核心规则
大股东、特定股东可以组合采用协议转让、集中竞价两种方式减持。协议转让要求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总股本 5%,受让方 6 个月内不得卖出受让股份。若协议转让后出让方不再是大股东,出让方与受让方 6 个月内,共用 90 日集中竞价 1% 的减持额度。集中竞价仍遵守 90 日不超总股本 1%、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的规则。
2. 业务限制
不同减持方式对应的股份来源、锁定期、信息披露义务需要分别满足。多种方式搭配实施时,全部减持数量需要合并计算,敏感期等禁止减持情形统一适用。协议转让与集中竞价属于独立减持渠道,不能互相占用对方的额度。
3. 功能特点
组合减持可以兼顾大额股份一次性转让与小批量分批卖出,适配股东不同规模的减持需求,同时通过额度共用、锁定期安排,防范借协议转让规避集中竞价减持限制。
4. 区分要点
协议转让:属于场外转让,有最低受让比例门槛,受让方 6 个月锁仓;
集中竞价:场内二级市场卖出,90 日上限 1%,需要提前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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