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遵循顺位召集规则。
1. 核心规则
优先由**基金管理人**召集;若设立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则先由该日常机构召集,日常机构不召集再由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不召集或无法召集,由**基金托管人**召集。若前述主体均不召集,**代表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自行召集,同时需要向证监会备案。
2. 业务限制
托管人、大额持有人提出开会提议,需要先书面提交给前序召集主体,不能直接自行召开。召集人需要提前至少 30 日公告会议相关事项,会议仅能表决公告列明事项。
3. 功能特点
顺位机制,把管理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设置多层备选召集主体,保障持有人重大事项的表决权利,保护投资者权益。
4. 区分要点
第一顺位:基金管理人(有日常机构则优先日常机构);
第二顺位:基金托管人;
第三顺位:持有 10% 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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