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不可以在互联网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过往产品业绩,仅在完成特定对象核验后,可向已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定向展示业绩**。
1. 核心规则:互联网公开渠道(公众号、短视频、朋友圈公开内容、网页)面向大众发布私募产品历史业绩,属于公开推介私募,监管明令禁止。仅设置合格投资者核验入口、完成特定对象确认的专属网络平台,才能定向展示业绩。
2. 业务限制:定向披露业绩时,不能选择性截取盈利片段、片面夸大业绩;业绩展示要完整真实,禁止使用最优、第一这类评比性词语,同时不得预测未来收益。
3. 功能特点:私募产品募集对象仅限合格投资者,限制网络公开宣传业绩,防止普通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大众被历史业绩吸引而盲目投资。
4. 区分要点
公开发布到互联网大众可见:严禁展示私募产品过往业绩;
已完成合格投资者身份核验的定向渠道:可合规完整披露对应私募产品历史业绩。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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