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回售属于投资者权利,触发条件达成后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回售权**。
(1)核心结论:回售条款写在募集说明书,属于预先约定的持有人权利;一旦回售条件触发,上市公司无权单方废除、取消本次回售机会,只能按规则发布回售公告,开放回售申报通道。
(2)业务规则:回售是投资者可选择的权利,投资者可自主决定申报回售、部分回售或者放弃回售;上市公司仅承担接收申报、到期兑付回售资金的义务,不能拒绝满足条件的持有人申报回售。
(3)适用场景:无论是股价触发条件回售,还是变更募资用途带来的附加回售,都不能由上市公司单方面撤销;只有投资者未在公告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才视作自动放弃本次回售权利。
(4)关键区分:赎回是上市公司权利,满足条件公司可以选择赎或者不赎;回售是投资者权利,条件触发后上市公司无权单方面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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