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交换债**没有 “到期强赎”,但一般设有到期赎回条款,同时可以设置换股期内的有条件强赎(提前赎回)**。
(1)核心结论:到期赎回属于债券到期还本付息,是刚性兑付义务,不属于大家常说的 “强赎”;强赎特指换股期内满足股价 / 余额条件,发行人主动选择提前赎回。
(2)到期赎回:募集说明书约定,债券到期后,发行人按约定价格(面值 + 利息)兑付全部未换股债券,是到期正常兑付,**不是触发条件式的强赎**。
(3)换股期有条件强赎:可交换债可在募集书约定两类提前赎回触发条件,一是标的股票连续一段时间收盘价高于换股价约定比例;二是剩余未换股余额低于约定门槛,满足后发行人有权选择赎回。
(4)规则属性:监管不强制必须设置有条件强赎,属于发行方案自主约定;到期赎回是债券基础条款,基本每只 EB 都会设置。
(5)区分要点:到期赎回 = 债券到期必须兑付;有条件强赎 = 换股期内满足条件,发行人**有权选择**是否赎回,不是到期自动触发。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6:38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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