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属于法规列明的法定回购用途。
(1)核心结论:回购库存股可作为后续可转债转股的标的,投资者转股时直接交付该库存股,无需新增增发新股;但回购资金**不能直接用来认购可转债**。
(2)决策披露:回购方案需明确写明用途为 “用于转换可转债”,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对外公告。
(3)时间限制:回购完成后,需要在**36 个月内**用于可转债转股,逾期未使用的库存股应当注销。
(4)配套规则:回购和发行可转债两项事项可以同步推进,股东大会可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回购与可转债再融资。
(5)区分要点:库存股仅用于满足转股交割;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另行单独约定,二者资金不能混用。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6:17 天津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从业认证
秒答
电话咨询
1863091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