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由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募集资金归上市公司,用于上市公司自身经营**。
(1)核心结论:可转债发行人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进入上市公司账户,用于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等经营用途。
(2)主体区分:和可交换债做对比,可交换债发行主体是大股东,资金归股东个人,不是上市公司。
(3)监管约束:募集资金用途写在募集说明书,资金使用需要遵守监管规定,变更用途要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审议程序并披露。
(4)资金归属:转股时新增股份由上市公司发行,上市公司获得股本与资本公积,不涉及老股东存量股票过户。
(5)偿债责任:到期兑付本息的义务由上市公司承担。
(6)边界口径:资金投向可以是子公司项目,但资金拨付主体仍是上市公司,属于上市公司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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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9-23 13:04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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