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可转债募集资金变更用途,股东大会适用特别决议,下面分层拆解要点
(1)核心结论
变更可转债募资用途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同时必须召开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两项决议均通过方可实施。
(2)表决口径
计算基数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不是公司全部总股本;必须提供网络投票通道,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3)关联回避规则
议案涉及关联股东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仅单纯持有可转债的股东,本议案表决无需回避**,转股价下修议案才要求转债持有人回避。
(4)前置配套程序
先经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专项意见;股东大会通过后,还需要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仅调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仅董事会审议即可,无需股东大会。
(5)披露口径区分
普通股东大会事项只需要出席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可转债、重大资产重组适用 2/3 特别决议门槛。股东大会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属于两套独立表决程序,缺一不可。
(6)实操提示
变更完成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原则上投向主营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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