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A 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要约期限届满 3 个交易日之前,可以正常撤销预受申报;最后 3 个交易日不能撤回已预受股份**。
适用场景:沪深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预受申报撤回。
硬性规则
1. 在要约收购到期前 3 个交易日以外的交易日,交易时段内均可提交撤回申请,办理后登记公司解除股份临时保管。
2. 要约期限最后 3 个交易日,已申报预受并进入临时保管的股份,不可撤回;仅当日新提交的预受委托可在当日撤单。
3. 出现竞争要约的特殊情形,允许撤回初始要约的预受,转而向竞争要约提交预受。
4. 撤回申报提交后,要等中登确认,次一交易日正式生效。
实操总结:计划撤销预受,务必在到期前 3 个交易日完成操作;临近最后三日,已提交的预受无法撤回。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0 16:32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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