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但存在重要的例外情形。
一、一般规则: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不存在禁止减持情形的说明等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3个月。
二、不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公告的例外情形
以下情况,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无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大股东减持其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买入的股份,不适用预披露义务(但仍需遵守禁止减持情形和权益变动披露要求)。
减持参与公开发行取得的股份:大股东减持其通过IPO、公开发行或定增取得的股份,也不适用预披露义务。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约束
即使属于上述例外无需预披露,大股东仍需遵守以下限制:
比例限制: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禁止减持情形:如公司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控股股东/实控人不得减持;大股东被立案调查、被公开谴责等情形下也不得减持
权益变动披露:减持导致持股比例变动触及1%或5%整数倍的,仍需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报告及公告义务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从业认证
秒答
电话咨询
1863091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