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存放于回购专户后,用于股权激励是监管明确允许的主要用途之一,但需严格遵循"专户存放、权利受限、限期使用"的核心规则。
核心监管规则
1. 法律依据明确允许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标的股票来源明确包括"回购本公司股份"。同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也将"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列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之一。
2. 专户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前,必须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由交易所监控的回购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存放已回购的股份。
3. 回购专户内股份的权利限制
股份自过户至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以下权利:
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不享有利润分配权
不享有公积金转增股本权
不享有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
不得质押和出借
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4. 数量与期限限制
数量上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使用期限:回购股份应当在三年内按照披露用途转让(即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予以注销。
5. 过户方式
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的,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回购专户中的库存股转让给激励对象,需提交《股票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等材料办理登记。
6. 激励对象限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不得包括:
独立董事和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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