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核心规则
**要约收购已经正式公告生效之后,收购期限内不允许向下修改、调低收购价格;仅允许上调价格;遇到公司除权除息,可按规则对要约价做相应向下除权调整,不属于人为下调收购价中国证券监...。**
(2)拆解
①法定禁止情形:要约生效后变更要约,法规明确禁止降低收购价格、减少预定收购数量、缩短收购期限;可以提高收购价、延长收购期限,变更后必须对外公告中国证券业...。
②除权除息特殊调整:要约期内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转股,要约收购价格按公式被动除权下调,属于制度性调整,不属于收购人主动修改报价。
③竞争要约场景:出现第三方竞争要约,初始收购人只允许加价,不能降价对抗竞争要约。
④时间边界:要约期限届满前 15 日,除竞争要约外,原则上不允许做任何要约变更。
⑤想要降价,只能撤销本次要约、终止本次收购,之后重新发起新一轮要约;但撤销要约有严格监管约束,不是可以随意撤销。
(3)误区
股价下跌不等于收购人可以调低要约价;除权除息带来的价格下调,不等于收购人主动降价,二者需要区分。
(4)实操
股东做预受要约,重点关注公告:主动上调价格对股东有利;分红送转带来的被动除权下调,属于正常制度处理。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12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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