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在转融通业务中,公募基金出借证券所产生的收入应明确归属于基金持有人(即基金财产),而非基金公司。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相关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所获得的财产和收益,必须归入基金财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收益归属明确:基金合同中均会明确披露,转融通出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即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会计处理方式:在会计核算上,出借证券的收益会计入基金利润表中的“证券出借利息收入”项下,直接增厚基金资产和净值。
业务初衷:公募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增厚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用基金持有的证券出借,若造成股价下跌,会导致自身管理的基金亏损,这种“双输”行为不符合基金管理的常识和逻辑。
因此,市场上关于“基金公司出借证券是为了自身谋利,且收益不计入基金净值”的说法是不实的。出借所得的利息及权益补偿,最终都体现在基金的净值增长中,由广大基民共享。
需要我帮你梳理一份公募参与转融通出借的规模占比与收益贡献测算吗?可以直观看到这部分收入对基金净值的实际增厚幅度。
发布于2026-9-7 18:09 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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