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参与北交所市场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01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02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机构投资者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①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的资产包含较宽泛,包含您在证券账户的现金资产、证券市值、现金理财(金腾通)、基金资产、理财资产、国债逆回购资产、限售股市值等;
②风险承受能力适配C4(中高风险承受)及以上(若您的风险测评已过期或您的基本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请您以实际情况重新进行风险测评)。
③开通北交所股票交易权限时,知识测评分数需达到80分及以上;
④80周岁及以上客户暂不支持线上开通,(待系统支持后持本人二代有效身份证件营业部现场申请办理);
⑤若您已在我司开立新三板权限(基础层、创新层或精选层),则您自动享有参与北交所股票的交易权限。
交易制度(按征求意见稿)
01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
(一)竞价交易;
(二)大宗交易;
(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02
北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北交所公告的休市日,北交所市场休市。
①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③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03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04
北交所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5
北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实施临时停牌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
06
北交所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
即: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07
北交所股票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08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
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09
北交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五)北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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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10-13 15:27 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