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红涉及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实行持股期限差别化税率政策。具体规则为: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持股期限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所转让股票的具体持股时间。税款并非在分红派发时立即扣除,而是在投资者实际转让股票时,由证券公司等托管机构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并从资金账户中代为扣收。北交所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同样适用上述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发布于2026-7-21 13:56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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